甬地税发〔2017〕61号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规费局、契税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减轻我市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改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2017年第1号),市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取消的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进行了梳理、甄别、清理,形成我市地税系统第一批取消事项和资料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局确定的取消涉税事项,一律取消。(附件1)
二、市局明确取消报送的资料,包括查验原件取消复印件的报送及取消原件查验要求的资料,不再报送。(附件2)
三、市局确定的已实行实名制的可取消报送的资料,办税人、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供当场查验,身份证件复印件不再报送,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复印件不再报送。(附件3)
四、各地应基于业务合理性,以还权责于纳税人、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为前提,确定的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现明确部分资料不再报送,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附件4)
五、除了本通知明确取消报送的资料外,纳税人要按政策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作为归档资料,提交资料的复印件上应当有纳税人签章的与原件一致声明。
六、各地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不得在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要求纳税人报送额外资料。市局后续将根据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工作。各地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七、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取消涉税事项清单.xls
2. 总局明确取消报送的资料清单.xls
3. 已实行实名制的取消资料清单.xls
4. 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取消资料清单.xls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