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2019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财政发〔2017〕1122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根据《宁波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甬财政发〔2014〕267号)和《宁波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甬财政发〔2015〕91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在海曙、江北、镇海、北仑、鄞州五个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确定了121家服务企业作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为便于各地、各单位开展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期限

本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服务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适用范围

各地、各单位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行政会议中心或本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外,应当在市、县(市)两级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召开。本次招标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党政机关范围内资源共享。

三、服务采购

(一)各单位召开会议必须依照《宁波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按会议类别执行各项标准,参考会议定点场所的分布、价格、规模和综合服务能力等因素,自行选择符合会议需求的定点场所(详见附件1)召开会议。

(二)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标准详见附件2)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伙食费不允许调高使用)。会议费包含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方面支出。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

(三)各单位向定点场所购买会议服务时,应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和各定点场所投标报价范围内协商服务价格,并就会议类别、会期时间、人数、会场、住房、餐饮、交通、等事项予以明确,双方确认后签订合同。

四、会议结算

(一)会议结束后,由定点场所出具《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电子结算单》(见附件3),将实际发生的会议费用提交办会单位,办会单位对定点场所提交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结算单》进行审核确认。

(二)会议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采取银行转账或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五、监督管理

在会议定点服务期限内,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场所的履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点场所如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或不按要求履约等情况,各地、各单位可向市财政局进行投诉,投诉电话 87188378。

六、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财政局要抓紧落实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确定和公布工作,并将名单于2018年1月31日前报市财政局进行备案,确保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区财政局参照执行。

(三)待定点场所信息上传完成后,各地、各单位可至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http://meeting.mof.gov.cn)就全市会议定点场所详细情况进行查询。


附件:1.2018-2019年度市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名单.xls

   2.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xls

   3.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电子结算单.xls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9日

文件原文: 关于2018-2019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
咨询电话: 0574-12366
政策解读: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分享到:
0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