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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土两税相关问题在线访谈

1.企业自建不动产,没有房产证,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财税地字〔1987〕第3号)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所以,企业自建不动产,是否需要缴房产税,与房产证没有直接关系。关键看是否具备上述文件规定的房产形态。如果是,就需要缴房产税。


2.装修费用需要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答: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那么,装修费用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关键看是否符合上述文件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规定。对符合文件规定的装修费用,需要计入房产原值;不符合文件规定的装修费用,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


3.企业新购入的二手房,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交?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 规定: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文件,企业新购入的二手房,应当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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