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市地税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经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宁波市红十字会等11家单位具有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格。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慈善事业的激励和引导,促进捐赠人事先知悉和有效落实相关的税前扣除权益,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开始试行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程序由事后确认调整为事前确认,经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宁波市红十字会等11家单位具有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格。
获得2017和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具体名单如下:
宁波市红十字会
宁波市海曙区红十字会
宁波市江北区红十字会
宁波市鄞州区红十字会
宁波市镇海区红十字会
宁波市北仑区红十字会
余姚市红十字会
慈溪市红十字会
奉化市红十字会
宁海县红十字会
象山县红十字会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