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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购入的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其中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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